第1340章 鱼死网破
后果?身败名裂吗?孟瑾瑜轻笑了一声,起身靠着桌子道:“慕夫人,你除了用这种没有排面的手段威胁我交出孩子的抚养权,难道就真的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还是说,已经黔驴技穷了?”孟瑾瑜毫不客气地质问着。 她太清楚暮云雪的性子,如果真到了某种份上,她说的话没有一句是真的。就算是自己真的交出了孩子的抚养权。 可是像暮云雪这样的,她还是会仔仔细细提防着自己,又怎么会陷入后顾之忧的境地。这个女人,想的永远都是置之死地,就像艾羽的事情,也是一样。 “孟瑾瑜,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尽管已经在克制自己的脾气了,但还是能明显看到暮云雪因为气急败坏,不断跳动的太阳穴。 威胁吗?那自己见得可太多了,孟瑾瑜没有再理会她,转身离开。 暮云雪死死攥着拳头,事到如此,孟瑾瑜,你就别怪我把事情做的太绝了。很快,孟瑾瑜抄袭的事情就开始在网上发酵起来。 公司上上下下,看着孟瑾瑜的眼神都多了平时更多的打量。于他们而言,幸灾乐祸不是真的,吃瓜看戏才是真的。 公司没了谁都能转,更何况孟瑾瑜一早就想辞职了,偏偏上面不同意,现在就闹出这么个事情,这中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让公司里的人比起担心公司声誉如何,反而更担心自己吃瓜的速度是不是比同事要慢。 墙倒众人推,树倒猢狲散,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事情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孟瑾瑜再也坐不住了。直奔着宋慕哲的办公室过去,但是办公室里却空无一人,自己出来的时候又恰好撞上了贺楠。 贺楠心里一惊,一下子反应过来孟瑾瑜是要干什么。“瑾瑜姐,你别着急,我刚才看着宋总好像去了公司顶楼,可能是去散步了。” “谢谢你,贺楠。”孟瑾瑜简单道谢,刚要走的时候,贺楠却再一次叫住了她:“瑾瑜姐,你放心吧,宋总绝对不会置之不理的。” 贺楠的话虽然只是安慰,但是难得在这种众人排挤的情况下有人说出这番话,孟瑾瑜还是觉得心里有暖流掠过,沉闷的心情有了些许的舒缓。 贺楠先反应过来,赶紧摆摆手,催促着孟瑾瑜:“瑾瑜姐,我不拦着你了,你快去吧,不然一会儿,诗雅小姐或者慕夫人过来,就又不好办了。” 贺楠倒是把事情看得透彻,提醒了孟瑾瑜之后,立马转身离开了。 推开顶楼的门,高处不胜寒,冷风迎面朝着孟瑾瑜打过来,让人忍不住皱了皱眉。 怎么顶楼会这么冷,看着宋慕哲一个人形单影只的站在那里,孟瑾瑜下意识的反应竟然是他一个人好像,很落寞的样子。 然而下一秒,这个想法就荡然无存了,就是这个看上去很落寞的男人,偏偏要针对自己,跟自己去抢甜甜的抚养权。 都是装出来的!只会装!和沈知州这种狼子野心的人没什么区别!自己当初怎么会瞎了眼? “宋慕哲!”孟瑾瑜毫不客气地喊着宋慕哲的名字,走到他跟前,问道,“为什么?暮云雪放出去的那个消息各奔就不是真的,我也不存在什么抄袭的事情。” “你们这是对我的污蔑,我是可以去告你们的!这就是你们的手段吗?那来吧,你以为我会怕你们吗?” 宋慕哲低头,看着这个一上来就像是吃了呛药的女人,毫不给他喘息的机会,就在这里一个劲儿的说着,男人皱眉,他倒是隐隐约约听到了一些什么。 “你专门找我来,就是为了说这件事情?”宋慕哲终于开口了,话里话外似乎还在强调些别的什么,但是孟瑾瑜已经丧失了思考的能力。 只要一想到他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针对自己,想要抢自己的孩子,孟瑾瑜就觉得一腔委屈无处宣泄,好像只有宋慕哲这里是最佳的宣泄口一样。 和面对暮云雪的时候,完全不一样。和暮云雪自己不需要顾忌什么,可是当自己面对宋慕哲时候,总觉得哪里怪怪的。 宋慕哲深吸了口气,冷风灌进鼻腔里,有些痒痒的,面前的女人,脸色有些发白,不知道是不是上面太冷了些。 看着不做任何反应的宋慕哲,孟瑾瑜忍不住上前揪住了他的衣服,瞪着眼睛怒道:“我警告你,宋慕哲,你不要再打我的注意。是,我心里对那个宋慕哲还有喜欢在,但是如果你硬要逼我的话,我不介意鱼死网破,反正,我都是死过一次的人了,我什么都不怕。” 女人撂下狠话,死死盯着男人的眼睛,那双漆黑的眸子里,自己辨认不出里面有什么情绪,最终自己选择了放手,离开了这个冰冷的地方。 良久,宋慕哲都没有离开。在孟瑾瑜走后没多久,贺楠就找过来了,看着背对着他的宋慕哲,有些犹豫地走上跟前道:“宋总,我刚看瑾瑜姐走了,您找我。” 宋慕哲淡淡地看了他一眼,眼神里看不出多余的情绪波动,只是让贺楠把这件事情他了解到的情况大致说了一遍,宋慕哲心里有了些许了然。 “之前我跟你说得事情,有眉目了吗?”宋慕哲问了句毫不相干的话,让贺楠愣了一下,但还是老老实实点头。 “再接着查,查细致一些。”别人的消息说不定是假的,他想要自己去查,用自己的手去查。 离开顶楼前,宋慕哲停下脚步,顿在贺楠身边,说道:“把那些闲七杂八的消息都给我封了,做干净些。” 贺楠心里暗自高兴,立马点头应道。 晚上,居高不下的热搜出现了大家意想不到的转折,rs集团的总裁宋慕哲亲自下台说明这次的事情,并证明孟瑾瑜并没有涉嫌抄袭,甚至话里话外的意思还在威胁那些造谣生事的人,如果再追究下去,rs集团势必要做出某些行为,律师函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