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章 辞职二
为了宝宝,沈佳努力的调整自己的心情,哪怕再难过也会强迫自己笑起来。 沈佳为了避免自己不要乱想,第二天就打算去上班,先前要辞职的事情可能要推迟了,以她现在这样的身子,是无法承担创业的重担的,但是已经说出来的事情怎么还能反悔呢。 沈佳来到办公室,所有的一切都是变了味的,同事不是以前的那么友好,沈佳以为只要辞职了就可以摆脱他们了,但是她的辞职却遥遥的不能提上行程,再加上昨天华景辰结婚的事情,那么大的led屏幕在广场上播出,认识她和华景辰的人都知道自己被抛弃了。 公司里的气氛有些怪异,沈佳知道他们在讨论什么,以前因为华景辰在,碍于华景辰身上的气质,他们不敢肆意妄为,而现在因为华景辰的离去,他们不再惧怕,甚至敢当面的挑衅着沈佳。 可能他们已经忘了眉娟是怎么离开的,再一次的开始挑衅沈佳的耐心。 沈佳一上班就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幸好她还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否则她真的忍受不了。 当陆修得知沈佳来上班的时候,连自己的办公室都没有回,就直接敲开了沈佳的门。 “你不在家里休息几天,干嘛这么急着来上班。”路休息皱着眉头走了进来。 “我在家里也是闲着,还不如工作给孩子赚点奶粉钱。”沈佳笑道,面上一派的轻松,完全看不出昨天的那种伤心。 陆修就知道沈佳的自我安慰能力很强,但是没有想到这么强大,陆修宁愿她哭出来也不远看着她这么笑,憋在心里迟早会憋坏的。 “找我有事吗?”沈佳整理好桌上的文件后抬起头看着陆修有一张怪异的眼神看着自己的时候,就知道昨天的事情他应该知道了,也是那么盛大的婚礼,还放在那么显眼的地方,不知道才怪。 “你知道昨天的事情了?” “嗯,小佳你不应该骗我的,华景辰他根本就没跟你在一起,他什么时候回去的?” “就在我晕倒的前天。”沈佳淡淡的说道。 “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要向前看才对,何必在纠结过去,华景辰有了新的人生,我也不能总揪着他不放是吧,而且,华景辰本来就不喜欢我,是我一直缠着他的。”沈佳耸耸肩,无奈的说道。 “那你以后打算怎么办?” “还能怎么办,当然是努力赚钱给孩子买奶粉,我可不能让孩纸一出生就吃亏吧。” “华景辰不知道你怀孕的事情?”陆修紧抓着桌子脚俯身问去。 “不知道,我还没来得及告诉他他就回去了,之后的事情你也就知道了。”沈佳起身给陆修到了杯水,“瞧我,都忘了给你倒水了。” “陆修,我不希望你把我怀孕的事情告诉华景辰,” “为什么,他是孩子的父亲,也应该担负起抚养的责任。” “他不是孩子的父亲,他是我沈佳一个人的孩子,我不需要别人来养他,我有能力抚养我的孩子。”沈佳十分严肃的说道。 “华景辰已经结婚了,我不想再打扰他的生活,之前的相处对我来说已经够了,我从来没有抱着和他过一辈子的念头,我已经很知足了,现在,我希望他不要再来打扰我。” 就这样,两个人互不相欠,直至相忘江湖才是最好的结局,这样两个人都不会痛苦的。 “既然这样,那你就继续在这里干下去,也没必要辞职了。”陆修挽留道,他知道他和沈佳已经没有机会了,以前夹着赵媚儿和华景辰,现在他们不是阻碍了,但是现在又插进来了林佳怡,而且陆修对林佳怡的感觉不好,更不好伤害她。 看来老天爷注定是他不会和沈佳在一起的。 沈佳轻轻地摇头,“我还是决定要辞职,我想了很久,其实我并不适合这样的工作,强行逼迫自己是没有什么好处,我想在家里工作,从网上接单,这样还有更多的时间来调养身子。” “……这样也好,你可不要拒绝我们上门。”陆修笑道,像个朋友一样释怀道。 “那是肯定的,哎,对了,话说你和林医生是什么关系,林医生可是亲口对我说过她喜欢你奥。” “……你看到的关系……”陆修纠结的皱起眉,也不知道该怎么形容他和林佳怡的关系,说是朋友,但是多了那么一层关系,说不是朋友,但又达不到那种感情。 沈佳见陆修这么纠结,也知道陆修此时也处于迷茫之中,便不再逼问他,只是道,“有些事情不是能依靠时间而慢慢明白的,得靠你自己理解,否则能过了时间,一切都来不及了。” “嗯。” 陆修皱着眉头想了想道,”我和林佳怡喝醉酒上床了。” “……”沈佳差点把嘴里的水给喷出来,不是吧大哥,一大早就听到这么劲爆的消息,真是不关爱老阿姨的心脏啊。 “什么情况?”沈佳拿过纸巾擦擦嘴角,好奇的问道。 八卦这种东西没有人不会不喜欢的,陆修看着和林佳怡一样表情好奇的沈佳,无奈的把那天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遍。 沈佳就觉的陆修那晚上的事情就像是一本狗血的爱情小说,女猪脚和男猪脚喝醉酒不小心睡在一起,然后经过恩爱情仇,毫无疑问就是在一起啊,大团圆的结局啊,沈佳表示很看好他们。 “看的出来,林医生挺喜欢你的。”沈佳说道,而且还很佩服林佳怡对陆修的感情,从大学到现在已经有五六年的时间,没想到一直坚持到现在,而且还非常有勇气的来表达自己的对陆修的感情,如果换做是沈佳的话,估计在喜欢的人面前一句话还没说出来就已经脸红了,哪还有勇气说出喜欢二字。 “我知道,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她就说出来了。”陆修无奈的说道,这也正是为什么陆修对林佳怡没有办法的原因。